有關性騷擾的常見問題
問題1:
何謂性騷擾?
《性別歧視條例》定義下有兩種類型的性騷擾。第一類是有特定對象的性騷擾:當甲對乙作出不受歡迎而涉及性的行徑,而任何合理的人都會認為此舉使乙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威嚇,這便構成性騷擾。例如:不恰當的觸摸、在社交媒體上發送令人感到冒犯的色情圖片或電子短訊,以及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等。
第二類是在性方面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任何人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例如:a. 在迎新期間,呼喊有性含意的口號,令部分同學感到受辱;b. 在舍堂內公開地說色情笑話,令部分同學感到冒犯;c. 利用一些有性含意的漫畫來教授一科與性無關的學科,令部分同學感到不安;d. 在辦公室內四處張貼色情海報,令其他同事感到尷尬。
問題2:
什麼不是性騷擾?
假如一個行徑不涉及性,或者並非不受歡迎,這便不是性騷擾了。例如,一名學生答錯簡單的問題,教授當眾批評該名學生愚蠢,這當然是不受後者的歡迎,但並非涉及性。另一個例子是一名男同學親吻一名女同學,這是涉及性的行為。但是,若該女同學因為對方是她的男朋友而歡迎該行為,有關情況便不會構成性騷擾。
問題3:
性騷擾是違法的嗎?
是,根據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實屬違法。
問題4:
性騷擾是不受歡迎而牽涉性的行徑,「不受歡迎」是主觀感受,那麼應該由誰來決定某一行徑是否性騷擾?
除了主觀測試之外,還有客觀測試:即由一個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考慮是否可以預期該另一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
問題5:
一個人可能被同性的人性騷擾嗎?
可能,性騷擾是不分有關人等的性別的。
問題6:
有可能無意地性騷擾他人嗎?
有,因為在決定一個行徑是否性騷擾時,被指稱為騷擾者的意圖是無關重要的。沒有意圖並不構成辨護的理由。例如:一個學生錯誤地寄出了一封令人感到冒犯的色情電子郵件給另一位同學。
問題7:
性騷擾會構成刑事罪行嗎?
會。某些性騷擾行為乃刑事罪行,例如非禮和強姦。受害人可以向警方舉報。
問題8:
誰有權投訴?
按照《處理歧視/騷擾投訴的程序》,港大現任僱員或學生,均可投訴其他現任僱員或學生。此外,《性別歧視條例》定義下的其他場所使用者(例如承包商的員工,實習生或義工),如提出或被投訴,可按照大學的《舉報政策》處理。
任何人士亦可以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投訴,或在區域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並可向警方舉報可能涉及刑事的個案。
問題9:
怎樣作出投訴?
學生和教職員可以參照大學的《處理歧視/騷擾投訴的程序》以了解詳情。他們可以聯絡平等機會事務處作出投訴。
此外,任何人如果想向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投訴,可以參考平機會網站上的程序。
問題10:
倘若投訴人當時沒有向騷擾者表示不歡迎後者的行徑,事後能否提出投訴?
即使投訴人從來也沒有表示該行徑不受歡迎,她/他仍可作出投訴。不過,當面反對是証明該行徑不受歡迎的有力證據。
問題11:
提出投訴有沒有時間的限制?
在大學內提出有關性騷擾的投訴是沒有時限的。雖然如此,投訴人應當盡早採取適當的行動。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投訴或採取法律行動是有時間限制的。向平機會投訴應在事件發生後的12個月內提出,而法律訴訟應在事件發生後的24個月內進行。
問題12:
如果性騷擾在大學以外發生,也可向大學投訴嗎?
可以。只要事件與答辯人的大學身份有關,無論事情在那裏發生,校方同樣會受理這些投訴。例如:一名職員在卡拉OK性騷擾一位學生或同事,事後受害人士仍可提出投訴。
問題13:
較高級的職員可以被較低級的職員性騷擾嗎?
可以。無論投訴人和答辯人是甚麼職位及等級,或是學生,投訴人都可以作出投訴。
問題14:
校方會將投訴人提供的資料保密嗎?
會,校方會根據適用於保障個人資料的法例,將所有資料和文件保密。資料只會在基於「有需要知道」原則下向相關人士透露。
問題15:
性騷擾投訴中的投訴人及證人是否受到保護免受報復?
是的。大學的平等機會政策中包括了禁止使投訴人和證人受害的歧視。此外,大學嚴格禁止報復行為,包括藉散播任何訊息以壓迫或對其中一方、證人或參與處理個案的任何工作人員或委員會成員構成聲譽損害。此類報復行為可能會導致法律行動和/或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