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言
- 香港大學致力為各成員創造、推廣及維持一個提供平等機會而沒有任何歧視或騷擾的環境。大學認為具多元化背景及經驗的教職員和學生對於大學不斷追求卓越教學、科研和知識交流非常重要。作為一所全球性大學,我們必須繼續培育互相尊重、多元和共融的文化,使每人都可盡展所長。大學支持平等機會並強烈反對歧視或騷擾。大學會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及在需要時就違反平等機會政策(「本政策」)的行為作出處分。
執行措施
- 大學任何僱員、學生、或各個部門任用的場所使用者1均有個人責任維護大學對平等機會的承諾,尊重所有教職員、學生、其他場所使用者,以及任何與大學有事務交往的人士。
- 本政策禁止於僱傭、教育、提供貨品及服務,或大學各部門所組織的其他活動中作出下列歧視或騷擾。除非在附表(可不時修訂2)中另有明確引申或修改,否則相關法例中的定義及有關條文均適用。
- 性別歧視
- 性騷擾
- 婚姻狀況歧視
- 懷孕歧視
- 餵哺母乳歧視
- 餵哺母乳騷擾
- 殘疾歧視
- 殘疾騷擾/中傷
- 家庭崗位歧視
- 種族歧視
- 種族騷擾/中傷
- 性傾向歧視
- 性傾向騷擾
- 使人受害的歧視
- 其他形式的歧視或騷擾/中傷
- 大學不會容忍附表中定義的歧視或騷擾行為。根據相關法例,某些可能構成歧視的行為或屬例外,大學才會容許這些例外情況。例如:一間女子宿舍拒絕接受男學生作為其宿生。這雖然是性別歧視,但基於安全及體統的理由,會被接納為一種例外情況。但是,騷擾行為則沒有例外情況。例外情況會按照附表所列的有關規定考慮。
- 大學要求有管理職責的僱員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確保大學的每一位僱員、學生、場所使用者,以及任何與大學有事務交往的人士不會受到歧視或騷擾。
- 大學校務委員會採納了處理歧視/騷擾投訴的程序(「程序」),適用於大學所有全職或兼職的教職員和學生。3
- 在不影響個人提出正式投訴的權利下,校務委員會認為投訴亦可以在部門或單位的層面,透過非正式的途徑有效率和迅速地解決,而毋須借助正式或半審訊式的程序。校務委員會要求各學院、學系,以及其他單位,盡可能委任不少於兩個不同性別的教職員為部門諮詢人來處理平等機會事宜。部門諮詢人的職責包括與大學平等機會事務處聯繫、提供有關歧視或騷擾問題的資訊和建議、以保密方式接收有關歧視或騷擾的披露,並在投訴人同意的情況下嘗試以非正式的途徑處理有關事宜。經驗豐富的部門諮詢人可以獲委任為高級部門諮詢人,以協助培訓部門諮詢人。
- 校長可視乎事件的情況,採取各種行政措施以保障大學僱員或學生、任何其他人士,或確保大學的正常運作。
- 就有關平等機會問題的查詢、投訴或尋求協助,可聯絡以下各部門或教職員:
- 平等機會事務處負責將大學有關歧視/騷擾的政策及程序告知有關人士,並介紹可供他們表達關注或作出投訴的各種途徑;以及在調解或投訴過程提供協助。(電話:3917 1768;電郵: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 學生發展及資源中心提供多方面的支援及資源,讓學生能享有安全及多元化的校園生活。其轄下之輔導及心理培育組專責向有需要的學生提供個人輔導、 諮詢及支援服務。(電話:3917 8388; 電郵: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 各學院院長、系主任/部門主管、舍堂舍監及部門諮詢人應支援個別學生、教職員和其他場所使用者,適當地解決與平等機會相關的問題。
- 大學認為透過教育、培訓,以及不斷提高意識,對建立尊重和包容的文化,改變行為以及增強積極態度非常重要。各學院院長、系主任/部門主管和舍堂舍監應鼓勵學生、教職員和其他由其部門任用的場所使用者參加由平等機會事務處和其他支援單位舉辦與平等機會相關的教育和培訓課程。
- 大學制定了「教職員與學生關係指引」、其他關於殘疾人士的入學和聘用的政策,以及其他與平等機會相關的指引,例如無障礙網頁指引,及有關在學生作業中使用中性語言指引等,以配合本政策。所有相關人士必須遵守這些政策和指引。大學會適時制定其他指引和實務守則以支持本政策。為免生疑問,任何相關人士均應嚴格遵守大學所有有關平等機會的指引和實務守則。
檢討
- 大學平等機會委員會將定期或在有需要時檢討本政策、程序,以及相關的大學指引和實務守則,並在適當時建議或作出修訂。
註:
1根據香港現行的反歧視條例,「場所使用者」除僱員外,亦涵蓋在同一場所工作或置身的人員,包括合約工作者、實習人員、義工等。在大學,共同工作空間的使用者亦可能被視為場所使用者。
2當相關法例中的定義和有關條文修改時,大學平等機會委員會可更新附表。大學平等機會委員會可向校務委員會建議增加、引申或修改任何相關法例中並未涵蓋的歧視或騷擾定義(雖然相關修訂在法例下並未生效,建議亦可包括定義及相關條文在本政策下的適用範圍)。
3第6段所列的人員以外之人士提出或被投訴,例如根據香港的反歧視法例下定義和規定的其他場所使用者,包括合約工作者、實習人員和義工,在適當情況下,該投訴可根據大學「舉報政策」下的程序處理。
2003年10月
2009年7月(修訂)
2021年3月(再修訂)
平等機會政策附表
定義
除非以下有明確的引申或修改,否則相關法例的定義及有關條文均適用。
1. 性別歧視
性別歧視條例中有關性別歧視的定義和例外情況均適用。
2. 性騷擾
性別歧視條例中有關性騷擾的定義適用。
3. 婚姻狀況歧視
性別歧視條例中有關婚姻狀況歧視的定義和例外情況均適用。
4. 懷孕歧視
性別歧視條例中有關懷孕歧視的定義和例外情況均適用。
5. 餵哺母乳歧視
性別歧視條例中有關餵哺母乳歧視的定義和例外情況均適用。
6. 餵哺母乳騷擾
性別歧視條例中有關餵哺母乳騷擾的定義適用。
7. 殘疾歧視
殘疾歧視條例中有關殘疾歧視的定義和例外情況均適用。
8. 殘疾騷擾/中傷
殘疾歧視條例中有關殘疾騷擾及中傷的定義均適用。
9. 家庭崗位歧視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中有關家庭崗位歧視的定義和例外情況均適用。
10. 種族歧視
種族歧視條例中有關種族歧視的定義和例外情況均適用。
11. 種族騷擾/中傷
種族歧視條例中有關種族騷擾及中傷的定義均適用。
12. 性傾向歧視
就平等機會政策(「本政策」)而言,「性傾向」指異性戀(性方面傾向於異性)、同性戀(性方面傾向於同性)和雙性戀(性方面同時傾向於同性和異性)。1本政策禁止於僱傭、教育、提供貨品及服務,或大學各部門所組織的其他活動中作出性傾向歧視或騷擾,並在適當情況下,參考現行反歧視條例下的適用範疇。
就本政策中的有關情況下,任何人(「歧視者」)如作出以下作為,即屬歧視另一人:
- 該歧視者基於該另一人的性傾向,而給予該另一人差於該歧視者給予或會給予其他人的待遇;或
- 該歧視者對該另一人施加一項要求或條件,雖然該歧視者同樣地對或會對與該另一人屬於不同性傾向的人施加該項要求或條件,但——
- 與該另一人屬於同一性傾向的人能符合該項要求或條件的人數比例,遠較與該另一人屬於不同性傾向的人能符合該項要求或條件的人數比例為小;
- 該歧視者不能顯示該項要求或條件無論施加於屬任何性傾向的人,均屬有理可據;及
- 由於該另一人不能符合該項要求或條件,以致該項要求或條件是對該人有損的。
13. 性傾向騷擾
任何人如基於另一人的性傾向而作出不受歡迎的行徑(包括口頭或書面陳述),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因該行徑而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作出該行徑的人即屬對該另一人作出性傾向騷擾。
14. 使人受害的歧視
任何人(「歧視者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由於另一人(「受害人士」)或其他人(「第三者」)曾作出下述事情,而給予該受害人士差於他/她在相同情況下給予或會給予其他人的待遇,即屬在該等情況下歧視受害人士——
- 根據處理歧視/騷擾投訴的程序(「程序」)對歧視者或任何其他人提出啟動程序;
- 在與任何人根據程序對歧視者或任何其他人作出的投訴有關連的情況下,提供證據或資料;
- 根據或藉援引程序作出任何關於歧視者或任何其他人的其他事情;或
- 指稱歧視者或任何其他人曾作出一項會構成違反本政策的作為(不論該項指稱是否如此述明);
或由於歧視者知悉受害人士或該第三者(視屬何情況而定)擬作出任何上述事情,或懷疑該受害人士或該第三者(視屬何情況而定)已作出或擬作出任何上述事情。
如某人所作的指稱屬虛假及並非真誠地作出,則以上使人受害的歧視定義不適用於由於該項指稱而給予該人的待遇。
為免生疑問,如果屬歧視的行為因某人拒絕而終止,但該人後來由於該拒絕而受到較差待遇,這情況仍然可能構成歧視。
15. 其他形式的歧視或騷擾/中傷
上文未涵蓋但在事件當時已受香港生效的反歧視條例所禁止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歧視或騷擾/中傷。
16. 例外情況
如屬下列情況,一項行為或不作為並不構成歧視:
- 就現行反歧視法例下任何受保障的特徵,法例容許該行為或不作為屬法定例外;或
- 就本政策涵蓋的任何其他理由而受到歧視,符合下述的理據測試:
- 有關待遇追求合法目的;
- 有關待遇與該合法目的有合理關聯;
- 有關待遇不超出為達到合法目的所必須作出的限度;及
- 在作出有關待遇而產生的社會利益與干涉個人平等權利之間取得了合理的平衡。
註:
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
202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