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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平等機會政策(「政策」)載於另一份文件,當中闡明香港大學致力為各成員創造、推廣及維持一個提供平等機會而沒有任何歧視或騷擾的環境。大學校務委員會採納了此處理歧視/騷擾投訴的程序(「本程序」),適用於大學所有全職或兼職的教職員和學生。本程序應連同政策一併閱讀。

範疇1

  1. 本程序適用於現時於大學任職的全職或兼職僱員和就讀的學生所提出針對上述僱員或學生就政策所涵蓋有關歧視/騷擾的投訴。

定義

投訴人

  1. 投訴人是指根據本程序投訴受到歧視或騷擾的人士。

答辯人

  1. 答辯人是指在本程序下被投訴曾作岀歧視或騷擾行為的人士。

尋求諮詢或協助

  1. 大學任何僱員或學生如認為自己被任何其他大學僱員或學生歧視或騷擾,可向平等機會事務處、相關學院院長、系主任/部門主管、舍堂舍監、相關部門諮詢人2,或輔導及心理培育組在過程保密的情況下尋求諮詢或協助。

  2. 平等機會主任、平等機會事務處、學院院長、系主任/部門主管、舍堂舍監和部門諮詢人在處理諮詢或協助要求和投訴時,會保持公正持平,且不代表任何尋求諮詢或要求協助以非正式投訴的方式解決問題的人士,或不論投訴人或答辯人的任何一方。

  3. 若尋求諮詢或協助的人士要求,平等機會主任、相關院長,系主任/部門主管、舍堂舍監或部門諮詢人可以提供協助,嘗試以非正式投訴的方式解決問題。

  4. 尋求諮詢或協助的人士提供的資料將被嚴格保密,但部分或全部資料可能在需要知情的原則下向大學相關的負責人員披露,如學院院長、系主任/部門主管、或舍堂舍監,讓他們可以嘗試進行非正式投訴的方式解決問題。在獲得要求協助以非正式方法解決問題的人士同意下,其身份及所提供的任何資料才會透露給被指作出歧視/騷擾的人士。

  5. 如果要求協助以非正式方法解決問題的人士希望保持匿名,該人士應了解此舉可能會限制相關部門檢視有關問題的能力。在某些情況下,相關部門可能僅可以在適當和可行的範圍內檢視是否存在任何系統性問題。

  6. 非正式投訴的解決程序通常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不超過兩個月內完成。如未能透過非正式投訴的方式來解決事件,尋求協助的人士可決定是否作正式投訴。

作出投訴3

  1. 如未能透過非正式投訴的方式來解決事件,或投訴人決定不採取非正式的途徑,投訴人可透過平等機會主任向大學正式投訴。

  2. 平等機會主任會確認收到投訴。

  3. 投訴應:
    1. 以書面提出;
    2. 提供投訴人的身份;及
    3. 提供所指稱歧視或騷擾的所有相關詳情和要對有關歧視或騷擾負責的人士之身份。

  4. 在符合第15段的規定下,教職員按本程序接獲正式投訴後,將轉介給平等機會主任。

  5. 如校長收到匿名投訴,一般來說是不會跟進的。除非校長認為該投訴所指稱的事件會影響大學的良好管理、管治或問責,才會作出調查。倘若校長認為調查該匿名投訴有助於大學的良好管理、管治或問責,校長須把投訴的內容告知被指作出歧視或騷擾的人士,並給予回應的機會。

  6. 按本程序接獲投訴後,平等機會主任將
    1. 從那時起成為投訴人的主要聯絡人;
    2. 告知投訴人有關處理投訴的選項,以及可提供的協助和支援;
    3. 確定投訴人是否知道非正式地解決問題的步驟,以及投訴人是否希望按這些步驟來解決事件;
    4. 確定投訴人是否希望按正式程序繼續跟進其投訴;及
    5. 取得投訴人的書面同意,在按本程序進行非正式解決問題及/或正式調查時向答辯人及其他需要知情人士透露投訴人的身份及其提交的相關資料(包括將提供的任何證據)。

  7. 若投訴人決定按照正式程序繼續投訴,平等機會主任將會就有關投訴進行初步調查,以決定是否有表面證據顯示答辯人可能曾經作岀歧視或騷擾行為。初步調查的目的是確保有足夠資料顯示有理由進行全面調查,以及篩除明顯不屬於歧視或騷擾的指稱。初步調查並不等同初步聆訊,而平等機會主任亦不需要作徹底調查或廣泛錄取證人口供。

  8. 如投訴人或答辯人有合理原因反對平等機會主任參與,校長會決定是否駁回其反對要求,或委任另一人來代替平等機會主任,或在特殊情況下批准將該個案直接交予歧視投訴委員會進行全面調查。

  9. 一般而言,平等機會主任會在收到與投訴相關的所有資料,以及投訴人確認按正式程序繼續投訴和其根據第16段(v)項的許可後四星期內向校長提交初步調查的書面報告。報告會列出指控的內容、初步調查中所收到證據的撮要,以及初步調查的結論,即是否有足夠資料顯示有理由要全面調查答辯人曾否作岀歧視或騷擾行為。

  10. 校長在接獲平等機會主任的報告後將採取適當的行動,包括:
    1. 將事件轉介歧視投訴委員會作全面調查;及/或
    2. 將事件轉介校外機構;或
    3. 不接受該投訴。

  11. 校長倘若決定不接受該投訴,將透過平等機會主任通知投訴人和答辯人其決定及有關原因。

歧視投訴委員會的成員

  1. 歧視投訴委員會(「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1. 主席由校務委員會委任的其中一位校外成員出任,任期為兩年;
    2. 一名由校務委員會委任的大學教職員,任期為兩年;
    3. 由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別互選選出兩名本科生和兩名研究生,任期一年,輪流擔任委員會每個個案的成員;
    4. 一名由大學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名的資深部門諮詢人,任期為兩年;

 而每一個由校長轉介給委員會的個案需加入以下成員參與調查﹕

    1. 由校長從部門諮詢人名單中任命的其中一位成員,而該成員在此之前從沒有牽涉該個案(部門諮詢人的名單應分為兩個類別,部門諮詢人中從未參與任何個案調查的諮詢人屬甲類,而曾經參與任何調查的則屬乙類。一般而言,校長應委任甲類的成員而非乙類,除非獲任命者上次獲任命的時間已是三年前。);
    2. 平等機會主任,作為沒有投票權的成員。
  1. 負責調查投訴的委員會成員當中最少有一名女性,及最少一名男性。

  2. 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三人。

  3. 任何與投訴有直接利益關係的人不得參與該個案的調查。

  4. 在組成委員會時,會充分考慮任命在平等機會或有關範疇上有相關經驗或背景的成員。

  5. 委員會的秘書為教務長或其代表。

歧視投訴委員會之權力

  1. 當歧視投訴委員會接到由校長交給委員會,關於對大學任何僱員或學生涉及歧視或騷擾的投訴,將作出調查並就事實作出裁定、總結及建議。平等機會主任初步調查的書面報告將提供給委員會。

  2. 委員會有權制訂並規範:
    1. 與其會議有關連的程序;
    2. 所有參與委員會會議的人士在會議其間的行為;及
    3. 調查的程序,而不受證據法常規所限。

    1. 如答辯人為學生,委員會可以對其作出以下的處分:

      1. 譴責(該譴責會加入該學生餘下修讀課程的正式記錄中);
      2. 罰款 (最高罰款額將不時由校務委員會決定);
      3. 撤銷其學術上或其他在大學裏所享有的特權、福利、權利或使用設施的便利,但不包括其上課及應試的權利;
      4. 停學;
      5. 開除;及/或
      6. 向校長提出任何其他合適的建議。

    2. 如答辯人為教職員,委員會可向校長提出建議,包括按大學條例及規程、教職員/職工服務規例和職工手冊所列明的有關程序採取適當的行動。

歧視投訴委員會之調查程序

  1. 在委員會任命成員後,將會通知投訴人和答辯人其調查程序,以及向雙方提供以下文件:
    1. 平等機會政策;
    2. 本程序;
    3. 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4. 投訴人的書面投訴;
    5. 由平等機會主任提交的初步調查報告;及
    6. 委員會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文件。

  2. 投訴人或答辯人如有合理原因可對委員會成員的組合提出異議。教務長會考慮有關異議。如理由充分,教務長將委任另一成員取代有關成員。

  3. 委員會可隨時諮詢法律意見及邀請法律顧問出席會議,但該人士不能同時擔任委員會成員。

  4. 委員會在需要時可行使其權力來執行職務,並會根據一般的公平原則進行調查。

  5. 委員會可要求投訴人、答辯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口頭或書面作證及提供資料。

  6. 投訴人及答辯人在收到委員會根據第31段發出的調查程序通知後兩星期內,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委員會:
    1. 是否會親自應訊(會否有同儕或顧問陪同),又或會否有法律代表出席;
    2. 是否希望向委員會提交任何證據或其他資料,或傳召任何證人(如有的話,須提交有關證人的姓名);
    3. 是否希望委員會代為傳召證人(如有的話,須提交有關證人的姓名)。

  7. 委員會的首次會議,以及任何需要投訴人或答辯人出席的會議,須於最少七天前通知投訴人和答辯人會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委員會的其他有關會議將在合理時間內通知投訴人和答辯人。

  8. 當委員會已按照本程序通知投訴人和答辯人有關會議,即使其中一方於會議開始時或部分時間不在場,會議仍可繼續進行。

  9. 在調查過程中,若投訴人或答辯人其中一方或第三者向委員會提交任何看來是需要回應、澄清和確認的資料或證據,委員會將給予另一方回應的機會。投訴人和答辯人有權:
    1. 出席所有由其中一方提出證據或意見的委員會會議;
    2. 親自出席委員會會議,並由同儕或顧問陪同(亦可代其發言),或有法律代表出席;
    3. 向委員會提交證據;
    4. 自行或要求委員會代其傳召證人。

  10. 無論委員會聆訊的目的是查證答辯人曾否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或是在委員會裁定答辯人曾作出歧視或騷擾的行為後考慮應採取甚麼行動,以上所臚列的權利,在兩種聆訊中均適用。為免生疑問,第39段不適用於委員會的閉門及/或工作會議。

  11. 在調查期間,委員會可採取任何適當措施去保障投訴人及其他人士,尤其在舉證或被查問時,免受威嚇或侮辱。

  12. 為方便調查,委員會有權查閱所有委員會認為適用的大學文件,材料和資訊。

  13. 如有以下情況,委員會可拒絕、暫停或終止調查投訴:
    1. 委員會認為即使能證實有關指控,也不足以構成歧視或騷擾;
    2. 該投訴正在或曾經由大學的其他程序或負責處理歧視或騷擾投訴的公共機構、法庭或審裁處審查;
    3. 投訴人和答辯人同意和解,委員會亦認為協議的條款符合平等機會的原則。

  14. 完成調查後,委員會將根據事實作出裁決,並裁定該投訴(或一個或以上的投訴,視乎情況而定)是否成立,以及答辯人是否曾作出歧視或騷擾的行為。若委員會裁定有關投訴缺乏理據,或答辯人並沒有歧視或騷擾他人,或該行為屬於政策的例外情況,委員會將會終止處理有關投訴。無論委員會認為投訴是否成立,都可以針對該投訴提出任何具體建議,以及為增強和維護政策或促進良好管治和問責提出任何一般性建議。

  15. 如委員會認為答辯人曾作出歧視或騷擾的行為,
    1. 若答辯人是一名學生,委員會將行使第30段(i)項所述的權力。該學生以嚴重的程序違規為由可在十四天內就委員會的裁決及所作的處分向校務委員會提出上訴。校務委員會的決定將會是最終的裁決;
    2. 若答辯人是一名教職員,委員會可以向校長提出建議,以採取符合大學條例和規程及聘用條件的行動。校長在收到委員會的報告後,將根據委員會的建議決定採取適當的處分或行動。

  16. 在符合第45段(i)項有關上訴程序的規定下(該上訴程序如適用,就上訴事項是唯一可用的途徑),任何人士如因歧視投訴委員會根據第44段或45段作出的決定及/或建議,或校長根據第18段或45段(ii)項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循大學相關的正式申訴程序提出申訴。

委員會報告書

  1. 在所有個案,委員會在向校長提交報告書的同時亦會給予投訴人及答辯人一份副本。

保密

  1. 就本程序下處理的任何尋求諮詢或協助、投訴、初步調查和全面調查,所有相關的資訊、材料、溝通、討論、記錄、報告和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與任何尋求諮詢、要求協助以非正式投訴的方式解決問題,以及任何訴訟程序有關而產生的資料)均嚴格保密,所有相關人士必須按適用於保障個人資料的法例,以嚴格保密方式處理有關資料。大學,包括校務委員會,可對任何未經批准而洩露有關資料的人士採取適當行動。

  2. 任何形式的報復,包括以散播信息的方式令投訴中的其中一方、任何證人、大學教職員或根據本程序參與處理案件的委員會成員受到壓力或名譽受損,均被嚴格禁止,並可能導致法律行動及/或紀律處分。

虛假指稱

  1. 如投訴人明知所作的指稱屬虛假或並非真誠地作出,可能會受到紀律處分。如果投訴是真誠地作出,雖然被裁定沒有根據,亦不會受到任何處分。

校長

  1. 儘管有本程序的任何規定,校長可隨時作出有任何助於處理投訴的行政決定,及/或在有需要時引入一些臨時措施以保障大學僱員或學生、任何其他人士,或確保大學的正常運作,包括有關部門內部工作安排的措施。

  2. 如有人按本程序投訴校長,校長的職權將由校務委員會主席執行。

註:

1第2段所列的人員以外之人士提出或被投訴,例如根據香港的反歧視法例下定義和規定的其他場所使用者,包括合約工作者、實習人員和義工,在適當情況下,該投訴可根據大學「舉報政策」下的程序處理。

2部門諮詢人包括資深部門諮詢人。

3本投訴程序並不影響任何人直接到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或到區域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和向警方舉報可能屬刑事罪行的案件之權利。

2003年10月
2009年7月(修訂)
2021年3月(再修訂)